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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: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

来源:网络 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10-26

  案例1: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,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,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。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,不辞辛苦,但头一个季度下来,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,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。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,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,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。为了保住工作,董某更加努力,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,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,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,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: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,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,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,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,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。董某万般请求,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,被拒绝后,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,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。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,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,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,双方遂发生争议。

  

解除劳动合同


  案例:化工专业的杨**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,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。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,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**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,即:若职工提前辞职,每提前1年,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;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;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。3个月试用期满后,杨**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,没有大的发展前途,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,杨**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。单位同意了杨**的辞职,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.7万元,1万元上岗培训费,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。杨**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,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,不应支付违约金,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,没有什么成本,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,并非业务骨干,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,因此,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。

  律师解答:

  案例中,杨**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,但是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损失和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,显然证据不足。如果杨**是在试用期内辞职,就无须承当上述费用。此外,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,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,劳动者因此而辞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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