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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

来源:网络 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6-02-22

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中国基 金业协会)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 本指引出具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》(以下简称 《法律意见书》)。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《法律意见书》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 律师事务所名称。

一、按照本指引,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 尽责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、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》、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(试行) 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,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 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,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, 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出具《法律意见书》,保证《法律意见 书》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。

二、《法律意见书》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,加盖律 师事务所印章,并签署日期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《法 律意见书》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。《法律意见书》报送后,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;若确 需补充或更正,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,应由原经办执业律 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《补充法律意见书》。

三、《法律意见书》的结论应当明晰,不得使用“基本

符合条件”等含糊措辞。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

会、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,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

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,律师事务所及经

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,并说明相应的理由。

四、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 础上,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,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 结论性意见。不存在下列事项的,也应明确说明。若引用或 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 核查。

  ()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。

()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中是否含有“基金管理”、“投资管理”、“资产管理”、“股权 投资”、“创业投资”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 字样;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“私募”相关字 样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符合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》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,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 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;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,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 务、是否兼营与“投资管理”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、 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。

()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。申请机构是否有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,若有,请说明穿透后其

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的规定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;若有,请说明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,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 构的控制关系,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 配作用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(持股 5%以上的金融企 业、上市公司及持股 20%以上的其他企业)、分支机构和其他 关联方(受同一控股股东/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、资 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)。若有,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 司、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所需的从业人员、营业场所、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 条件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。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 之相适应的制度,包括(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)运营风险控 制制度、信息披露制度、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、防范内幕 交易、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、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、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、私募基金宣传推介、 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(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) 公平交易制度、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。

()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, 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,是否存在潜在风险。

()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,

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。高管人员包括 法定代表人\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 (如有)和合规\风控负责人等。

(十一)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、金融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;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 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;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 存在负面信息;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是否被列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 业名录;是否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。

  (十二)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。

(十三)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 料是否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(十四)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 他事项。

五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、变 更实际控制人、变更法定代表人\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 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,需向中国基 金业协会提交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 书》,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 发表结论性意见。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 意见书》的要求参见上述《法律意见书》的相关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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